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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监会强化大病保险监控 设利润上限 |
| 发布日期:2012年09月21日 浏览量:3122 信息来源:上海证券报 发布人:管理中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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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俊波强调,保险业要按照“收支平衡、保本微利”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,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,坚决杜绝承保公司随意进出和短期行为。
保监会要求承保公司应合理设定利润上限,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,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。 遵循“收支平衡、保本微利”原则,保监会明令承保公司合理设定利润上限,坚决杜绝承保公司随意进出和短期行为。 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19日召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上表示,大病保险涉及10多亿人的切身利益,是完善多层次医保体系的重要举措。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,通过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方式,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,为保险业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新的途径。 不过,大病保险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,具有参与主体多、涉及领域广、风险管理复杂等特点,对保险业专业水平、风险控制、服务能力等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。 对于市场最关心的保险公司盈利问题,项俊波强调,保险业要按照“收支平衡、保本微利”的原则开展大病保险,尽可能提高保障水平,最大限度上让利于民。大病保险要引入市场机制,通过竞争降低承办费用和管理成本。 与此同时,保监会要求承保公司应合理设定利润上限,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,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,用于提高保障水平或滚存到下年度。逐步形成合理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,保障大病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。 据记者了解,保监会未来将通过适当减免监管费、保险保障基金,调整大病保险资本要求等方式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。 下一步,保监会将制定大病保险相关配套文件,统一和规范大病保险服务标准,促进大病保险业务规范发展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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